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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與齋藤大使巧遇、對話/台灣地位未定 日本立場已定 /從國際法大師說起 與齋藤大使巧遇、對話 日交流協會前。(郭建國) ◎ 郭建國 日本駐台大使齋藤正樹發表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 的言論,成為近日新聞焦點,讓我想起四月十七日與齋藤大使「巧遇」的事。那天我照例在日本交流協會前舉牌。十二點五十五分,齋藤大使午膳畢自外返館,剛好與我在大門側花崗石座的「康棒」(見附圖)邊巧遇。我先向他致意:「會長先生,您好!」他微笑點頭回應,腳步卻沒停,繼續走了兩、三步,突然停住轉過頭走向我,操著一口流利的中文,指著我的牌子說:「台灣獨立 和日本交流協會沒有關係… 酒肉朋友」 我說:「不!會長先生,應該是日本國和中華民國沒有關係!」 他稍愣一下說:「對,對…」 我接著說:「所以你們才稱為日本交流協會,而不是日本國大使館,因為你們日本不承認現在非法的中華民國政府。因此我代表部分台灣人民向你們發出心聲『台灣要獨立;台灣要建國』!這樣我們才會有正常的外交關係。」 他很好奇地問:「你們有沒有去別的國家大使館站?」「有呀! AIT我們也去。」 「還有其他國家嗎?」 「沒有了!不過日本和美國是台灣最重要的友邦國家,尤其是日本更重要!美國政府沒有日本政 房屋買賣府來得可靠!台灣獨立需要日本大力支持!」 他微笑表示了解,接著說:「那有沒有去總統府?」「沒有去!因為我們不承認那個馬先生是我們台灣人的總統!我們台灣人不喜歡這樣的『降中綠卡總統』 ,所以不去總統府,但是有在立法院長期抗議!」 他微笑點頭,口中發出微聲:是…是…,接著說:「辛苦,辛苦了!」 「謝謝您!」我說。 我們互以四十五度鞠躬為禮,再見!再見! 在一週內竟然和日本國駐台大使齋藤正樹及秘書長堤尚?兩位先生先後相會,雖然沒有更深入的談話,但是,如此以理以禮相待的「非正式接觸」的感覺,既 景觀設計酸澀;又彆扭!我多麼期待這麼一天快快來到:那就是當在路上不期而遇時,我可以大聲地叫「齋藤正樹閣下」一聲:「大使先生,您好!」他回以:「台灣國的朋友郭先生,您好!」這次,齋藤大使公開表達不認同所謂「中日和約」是日本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的說法,所言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完全正確,實無必要向「非法霸佔台灣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」道歉。我們人民以真正「台灣主人」 的立場支持你! (作者為拒絕綠卡的新台第二代) 台灣地位未定 日本立場已定 ◎ 林建良 日本駐台大使齋藤正樹在學術會議提及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,遭馬政權抗議後?買屋網磼o是他「個人觀點」。然而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正是日本從來不變的立場。 戰後的日本政府一貫堅持「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,但不能也不會明示將台灣主權讓渡給誰」。上述立場,除了齋藤大使的發言之外,二○○五年五月十三日當時的外務大臣町村信孝,於國會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上也再度表明「日本沒有表明將台灣的主權讓渡給誰,台灣的主權歸屬應該由聯合國決定,這就是日本一貫的立場」。而既然聯合國沒有表明過台灣的主權歸屬,日本政府的態度也就是「台灣主權未定」。 歷史有其本來的面目,但歷史的事實卻經常因為政治的立場而被歪曲。台灣的主權歸屬就是最好 ARMANI的例子。中華民國是非法竊取台灣的中國流亡政權,馬英九以簽署「中日和約」來強辯日本已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,可說是指鹿為馬,不足採信。台灣人豈可再繼續容忍竊賊來對我們的財產說三道四。 我們支持齋藤大使的觀點,也要強烈向國際社會聲明:台灣的主權歸屬於台灣人民,聯合國必須做此明確的表示。我們更要強調:台灣人必須早日建國,不能再偷生於中華民國(中國)的幻影之中了! (作者為日本網路新聞《台灣之聲》編集長,http://www.emaga.com/info/3407.html 從國際法大師說起 ◎ 黃啟堯 台北和約中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在哪?回答這個問題之前,先回顧世界 商務中心多位知名國際法學者 的觀點。前國際法庭副院長、日本國際法權威小田滋教授,在其所著《主權獨立國家的「台灣」》一書表示,兩國論與一邊一國僅解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,未解決與中華民國關係。故他主張「兩中一台」 :金馬為中華民國領土,台澎屬台灣領土。 國際法庭法官、德國學者Simma Bruno教授在其Voelkerrecht教科書亦稱:「中華民國在外國領土行使主權。」英國劍橋大學James Crawford教授在其國際法鉅著The Creation of States 一書指出:「台灣雖然具備國家的各項要件,然而因未明確宣示為一有別於中國之獨立國家,故尚未成為國家。」也已說明台灣既不是也不屬於中華民國。甚至 買屋連「中華民國國際法」大師、馬先生的恩師丘宏達教授,在其《現代國際法》 中引述美國務卿杜勒斯聲明,稱「台灣澎湖法律地位與中國領土外島金門馬祖不同」,更坦承「中日和約並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」。 前述皆為知名國際法學者對「台北和約並未移轉台灣領土主權」之有力論證。我們不妨反過來問:那麼台北和約中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在哪? 台北和約既然是依據舊金山和約Art.26授權日本與未締約國間的雙邊條約,其範圍亦在本條中明文規定:「在本約同一或實質同一條件下」,「如日本給予他國較本約大之利益,此利益即延伸至所有締約國」。因為雙邊條約既然建立在承認舊金山和約領土主權處分基礎上,自不得在 燒烤新約重行處分。台北和約Art.10所謂「中華民國國民視為包括所有及早先台灣居民」,不過是名詞定義問題而非領土主權處分,因早在一九四六年台灣人即已被強制入籍。然而須注意:日內瓦第四公約明定佔領僅能取得行政管理權而不移轉主權。舊金山和約係根據聯合國憲章及普世人權宣言締結,自不能有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之領土處分。故「日本放棄台澎」依自決原則解釋,顯為讓渡台灣自身之意,否則即為不合公約之條約解釋。 而關於中國利益,則明定於SFPT Art.10及TPT Art.5,因交戰失效條約並不包括非中華民國簽訂的馬關條約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Art.42明定條約廢止或撤銷必須依照公約規定的條約條款,Art.43更明定條約失效並不減損國際法上義 濾桶務與責任。 而開羅宣言更只是未簽署的新聞公報,沒有批准(ratification),更沒有換文(exchange of instrument),當然沒有條約拘束力,僅有政治作用。日本降書是對美國為首的盟軍 (由蔣代表),台灣不是無人島,沒有先佔取得問題,暴力統治更非和平佔領沒有時效取得問題。國際法不承認以武力取得之領土,正是日本放棄台灣的理由。 因此,問題的答案是:「台北和約中並沒有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」。(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,Max-Planck Institute國際法研究,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sonate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代償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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