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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由於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源,其失去土地之後,如何解決生計問題,如何享受與城市拆遷人員相同的待遇,都是土地改革所必須考慮和解決的事情
  □唐偉
  近日《關於農村土地征收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、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,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將進入到試點階段。國土資源部負責人介紹,試點將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選擇,封閉運行,確保風險可控。試點工作將在2017年底完成(1月11日《新京報》)。
 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動議已久,然而囿於各種複雜的利益因素,改革進程卻並不順暢。隨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新的要求與改革方向後,包括土地管理法修改在內的一系列配套措施,都可能有新的動作。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,土地改革與他們的利益息息相關,也與農村的社會穩定密不可分,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。因而,採取先行先試的原則,在充分有效的試點基礎上,總結經驗教訓,探索出一套可行的做法,是深化土地改革的明智之舉。
  農地入市改革之所以面臨一些困難,就在於當前的土地制度存在城鄉二元結構。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,農用地也就是集體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,非農用地的範圍也限於農民宅基地、鄉鎮企業用地、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。相對於城市國有土地而言,集體用地無論在使用範圍還是補償標準上,都存在一定的差異性。同時,由於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源,其失去土地之後,如何解決生計問題,如何享受與城市拆遷人員相同的待遇,都是土地改革所必須考慮和解決的事情。
  當前的問題在於,土地收益的較大部分被地方政府所占有,農民從中受益不多,也難以實現靠土地養老。更重要的是,農用地尤其是耕地的數量,關係到國家的糧食安全和農業的基礎地位,確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屬於剛性底線。那麼,什麼性質和用途的農用地可以入市,如何在征收過程中,最大化確保農民的利益,就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,如此改革試點才能破題。
  從深圳等土地改革試點城市的經驗來看,所謂公平就是在土地的安置補償上,要儘量做到城鄉一體和區域一致,而不能出現城鄉過大的差距。雖然農村集體用地與城市國有土地之間,在土地性質上有較大的差異性,但在補償的原則和標準上應當進行參照。時下的農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中,政府、集體和個人之間的比例失衡,農民未能從土地徵用和入市中,享受到更多的好處。因而,保證“農民利益不受損”的原則十分重要。
  在公平之外,效率同樣重要,並能夠以此避免濫徵和圈地現象出現。因而需要做好土地的用途管理,本著公益優先的原則進行用地安排——優先解決學校、養老中心、安置房建設等公共基礎設施用地,以便於惠及民生。凡是規劃內的用地,無論是集體還是國有,都可以採取劃撥的方式提供,然後給予農民足額的補償;如果涉及到商業性用地,則要採取招拍掛的形式公開上市。總之,要力求做到統一管理,嚴格總量控制和城鄉一體,實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價,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、耕地紅線不突破、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就能得到堅守與鞏固。
  (原標題:農地入市要兼顧公平與效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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